分居期间如何向对方索要子女抚养费?
今天,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的已经分居但尚未离婚的女士。她与男方没有签订过夫妻财产协议并因感情不合分居已三年,分居后孩子始终由自己独自抚养并以自己的收入承担全部抚养费,三年下来累计花费了6万余元。该女士一想到这事儿心理就非常不平衡,于是以孩子名义将男方起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已发生的6万元抚养费,没想到朝阳区法院却驳回了该诉讼请求。怎么也想不通的这位女士前来请教本律师。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什么在这个案件里法院却不支持自己的诉讼情呢?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即除非夫妻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将该规定适用于本案就可以发现:该女士三年来用自己的收入抚养孩子所支付的6万元实际上是她和男方的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起诉理由中所称分居后男方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就不成立了,起诉理由都不成立当然会败诉。既然如此,什么情况下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关于索要子女抚养费的规定呢?本离婚律师认为需满足以下几点才可以:
1、男女双方已分居但未离婚,同时不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2、在没有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或者没有就分居后抚养费负担做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只能就未来尚未发生的抚养费提起诉讼;
3、此类诉讼一定要以孩子为原告。这么做是因为:首先,抚养费是用于孩子生活的,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合法权益,以孩子做为原告合理也合法;其次,如果不以孩子为原告,而是以夫妻一方为原告就又会陷入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原则性规定的圈子,即未来无论夫妻任何一方用自己的收入负担了孩子的抚养费,都会被视同为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当然无权要求对方二次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