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没按期续费,还能理赔?这真不是想得美!
当下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形态多样,对于很多人来说保险合同条款又非常难懂,花钱买不到保障是常常发生的事情。更有的人没有按时续交保险费,导致保障很低或者没有保障。那么,未按照约定续交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是不是就一定无法申请理赔了呢?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也就是说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期支付保险费,就可能会影响到保险事故的理赔。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并不当然导致不能申请理赔,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及适用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1、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又没交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赔不赔?
答: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为续期交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可以晚交保费的时间优惠,即保险费宽限期。符合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条件后,可以享有宽限期的优惠。
律师释法:如果购买了人身保险后,续交保费时,因为一些情况没有按保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保险费,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宽限期又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不影响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那么,要想做到保险与晚交续期保费两不误,将如何计算优惠期间?宽限期的产生方式有三种,分别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和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以此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得以在该优惠期间内补交续期保险费。
2、超过宽限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不赔?
答: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
律师释法:如果有约定中止合同效力以外的其他解决办法,如减少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自动垫交等约定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并且在事后也没有达成相关协议,即保险合同对于如何处理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没有约定解决的办法,那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就要承担合同效力中止的法律后果,意味着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3超过宽限期未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补交保险费用,行不行?
答:超过宽限期未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用,合同效力可以恢复。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律师释法: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可以恢复。保险合同中止时保险合同效力是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符合规定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可以恢复,避免保险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忽悠。
京悦提示:购买人身保险,按时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是否能得到理赔非常重要;但是若没有按时续交保险费,也不要着急,及时在宽限期内进行补交保费成功;超过宽限期的,需要注意合同中止的风险了,可能会影响到理赔;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又没能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以如果想继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定要抓住合同复效的时间补交保险费哦。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01
2015年2月15日,原告古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期间:终身,合同生效日期:2015年2月17日,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每年的2月17日。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原告古某即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在2015年2月16日和2016年2月18日交纳了当期保险费,2017年2月17日,原告古某未交纳当期保费,在60日宽限期内也未缴纳保费。2017年9月2日,原告古某因身体不适,住院,2017年12月13日,原告古某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原告古某为此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以该保险合同已中止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产生纠纷。
原告古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确认双方在2015年2月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但原告在交纳两次保险费后,该合同因未交费失去合同效力,保险公司不应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应按照合同规定退还其现金价值。经法院审理查明,驳回原告古某的诉讼请求。
02、
2011年2月9日,原告投保人贾某投保了(分红型)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均为2011年2月10日,缴费期限均为20年,缴费日期为每年2月10日,保险金额均为50000元。保险合同约定如到期未交纳,自保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被告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自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原告投保人贾某在2018年2月10日未及时缴费,在2018年5月10日补交了2018年保险费,原告投保人贾某于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20日在医院住院诊断为:甲状腺癌(双叶),甲状腺癌在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原告投保人贾某出险后,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且解除了和原告的保险合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对合同的解除无效,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经法院审理查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