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造谣被拘者出面道歉:我真的很后悔

青岛新闻网4月10日讯(记者 任俊峰)“我现在真的很后悔,完全不知道会给市民造成这么大的误会,给社会造成这么大的负面影响,当初就不该把不确定的信息乱传!”在胶莱派出所讯问室内,造谣男子孙某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4月7日,胶州市确诊2例新冠肺炎病例。就在大家相互提醒做好防范的同时,4月8日中午,微信朋友圈里出现一张内容为“现胶州确诊病例2个,目前密切接触者21375人,尚有918人接受医学观察,确诊病例的家属女婿已经确诊……”的文字图片,并迅速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疯传,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市公安局发现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孙某轩(男,23岁,胶州某公司员工)在得知胶州有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的消息后,于4月8日上午从互联网上搜集到与之相关的一些不真实的信息,编辑打印后放在公司厂长的办公桌上,后孙某轩发现信息不完全真实,又重新编辑打印。期间,第一张文稿被公司同事孙某俊(男,45岁)发现后用手机拍摄转发到朋友圈。该图片信息迅速发酵,在网上疯传,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孙某俊被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在市公安局被依法治安拘留,孙某轩被批评教育。

“当前仍处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我们会对散布虚假信息以及违法造谣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胶莱派出所所长何永飞表示。同时,胶州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全力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不信谣、不制谣、不传谣。一切信息按照官方信息为准。对于蓄意编造、传播、散布涉疫类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警方提醒】制造、传播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疫情面前,总有那么些不法分子制造谣言、散播谣言,误导群众,扰乱社会秩序!注意,散布、传播谣言,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疫情面前,希望大家自觉抵制谣言,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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