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存款被盗谁来担责?

案例回顾

原告毛某在被告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营业部开立帐户,办理了储蓄业务及手机银行功能业务。一天晚上,原告毛某的手机上收到了很多信息,信息内容反映原告毛某所持有被告银行的那张卡上的钱不断地被人取走。

因原告毛某的手机办理了手机银行功能,在每取一笔存款手机上都会有信息显示。原告毛某在发现手机上不断收到信息后,立即打电话通知被告银行营业部主任。尔后,在营业部主任的帮助下,冻结了最后的余额款9800元。

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70000元及支付上述存款法定利息3000元。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发现信息后,及时与被告营业部主任进行了联系,并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原告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且被告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严重的疏漏。所以,该案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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