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暴力妨害交警执行公务,被依法刑拘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4月5日,新化县公安局枫林派出所办理一起暴力妨害交警执行公务案,刑拘1人。
案情回顾
4月4日晚,新化交警开展查酒驾统一行动。20时许,执勤交警在枫林街道天华南路设点检查时,发现一白色小车欲调头,随即上前拦停检查。驾驶员曾某自知系酒后驾车,为逃避检查,强行调头驶离,将交警顶到引擎盖上拖行了数十米,导致交警多处软组织挫伤。
案发后,曾某十分后悔和害怕,4月5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目前,曾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新化公安】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