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20万彩礼,法官这样调解

最近,新区审判庭家事法庭法官焦志成利用手机、微信等互联网“云端”,成功协调了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礼金归还案件,当事人最终签订调解协议并立即实施。

案件详情

2017年,原、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半年后领证结婚,共同生活后原告看到两人性格、习惯等区别较大,生活矛盾重重,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2020年1月,原告向法院发起诉讼,起诉书送达后被告辩称,自己为结婚事宜前后共付出20余万元,其中重点包括给原告的礼金、购买的五金、款待亲朋等费用,这笔花费一度诱发被告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受疫情影响,主审法官通过电话与原、被告交流沟通后,明确了本案的矛盾焦点主要在归还彩礼上,他调整破案思路,巧用电子投递、手机、微信等方式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向其辨法析理,并结合当事人现实经济情况与婚后共同生活状况,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换位思考。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使这起案子真正案结事了,家事法庭法官民警在做好防控疫情的前提下,使得原告当场归还被告部分聘礼,并督促原、被告将个人财物迁离,从此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礼金归还案件得以完满解决。

近年来,新区审判庭在家事纠纷的庭审中秉持柔性的法律观念,既包容案件合理事实和法律事实,又关注情理结合,显示法律的人性温度。在面临案件剧增的情况下,积极探索诉源治理策略修筑,初步组建多源解围纠纷调解团队,做到积极扩张,寻找突破点,为辖区的安全建设尽到应得之力。

法官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请求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一同生活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民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二)双边解决婚姻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生活贫困的。适合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该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所谓礼金,婚姻鉴定时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彩礼、聘金的习俗,该彩礼、聘金俗称礼金。一直,因彩礼而争论并造成各奔前程的婚姻不在少数,对于彩礼价位稳步上升的恶习,应予以抛弃;礼金只好重返到合理水平,恢复它本应具备的象征性意义,才能支持年轻的夫妇从未老练趋向成熟,使得他们经过自己勤奋的双手共建美好的将来。

本院寄希望于于当事人在日后给付彩礼时应当理性、合理、量力而行,以避免畸重的礼金致贫或者造成情感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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