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放弃缴纳社保 这种行为有效吗
导读: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具有强制性。那么,如果劳动者申请放弃缴纳社保的话,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停止缴纳呢?
【案情介绍】
王女士2008年2月入职一家私营企业,自入职起至2010年4月底,单位一直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在2010年5月的一天,单位要求她申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担心丢掉饭碗,王女士只好按照公司要求当场写了申请书。此后该单位再也没有为王女士缴纳过社会保险。一段时间后,王女士才明白,放弃社会保险意味着自己未来的养老、就医都将失去相应保障,于是求助公会,询问自己当时所写的申请书是否有效。【小编评析】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协商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一方面,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决定了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即使是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算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鉴于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王女士申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王女士所在单位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缴先前未缴纳的部分,以及所产生的滞纳金。
来源:找法网